政策法规

县医院成本核算有了统一操作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成本核算操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县级公立医院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管理制度,将推进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重点考核内容,确保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工作有效开展。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县级医院成本核算办法,统一核算口径。此次发布的《操作办法》要求,县级公立医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成本核算工作领导小组。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院在科室成本核算和按诊次、床日核算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按病种、按项目核算工作。同时,积极开展成本核算信息化建设,推进成本核算信息系统与医院现有管理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融。 
  《操作办法》明确,县级公立医院成本分为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7类,成本责任中心分为临床、医技、医辅和行政后勤4类。同时提出,医院成本核算的主要流程包括:各成本责任中心通过直接计入或计算计入的方式进行业务支出耗费归集,形成科室直接成本;再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三级分摊方法,依次对行政后勤科室耗费、医辅科室耗费、医技科室耗费进行结转,形成临床科室的间接成本,最终形成临床科室全成本(医疗成本)。 
  此外,《操作办法》规定,要将县级医院成本核算结果与医院绩效考核、预算管理、奖金分配、评奖推优等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成本核算工作全员参与。通过对县级成本核算数据的分析利用,为制定县级医院综合改革政策提供决策依据,为分析本地区县级医院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提供评价依据。